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4,雄小,715,201508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正資產風險管
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訴訟代理人 王淑玲
被 告 狄美容
上列當事人間104 年度雄小字第715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6 日上午9 時54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1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佳佩
書 記 官 郭南宏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郭南宏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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