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4,雄簡,1215,201508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21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劉俊清
徐良一
被 告 謝坤成
馬碧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 月21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判決主文所載之附表如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不動產,業由本院認定被告應予塗銷,惟漏未記載該不動產資料之附表,而有誤寫誤繕之情況,爰補充附表如附件,並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附件:
┌────────────────────────────────────┐
│附表:                                                                  │
├──┬───┬─────────────┬─────────┬─────┤
│編號│ 項目 │        坐      落        │面積(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
├──┼───┼─────────────┼─────────┼─────┤
│ 1  │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755.15            │93/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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