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4,雄簡,1302,2015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張恩綺
被 告 白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104 年度雄簡字第1302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26日上午9 時2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8日下午5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翁熒雪
書 記 官 卓榮杰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零壹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肆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141 元,及其中98,419元自民國98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 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中減縮其聲明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揆諸首揭規定,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93年5 月17日與原告(更名前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得持GEORGE&MARRY現金卡為工具提款並於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轉帳循環使用,並於繳款期限前按年息18.25%、延滯則按年利率20% 計算利息,若未依約繳納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被告自98年12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本金98,419元、利息1,722 元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契據變更約定書、交易記錄一覽表、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卓榮杰
法 官 翁熒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11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100元
合計 1,210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