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4,雄簡,1436,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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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436號
原 告 許哲維
上列原告因被告BERRIOS CARLOS AMMET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04 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4 號)。
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96,989 元,其中除醫藥費、車資、看護費、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部分,為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所生之損害而得請求之賠償,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依法免徵裁判費外,其餘修車費用21,900元之部分,則非屬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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