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4,雄簡,1746,201604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746號
原 告 台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吉盛
訴訟代理人 苑振東
黃薏勳
林笏逵
被 告 劉上豪
被 告 陳敏惠
被 告 李溏浤
被 告 張瑞軒
被 告 陳富田
被 告 黃明華
被 告 王博哲
被 告 林森山
被 告 柯里奇之繼承人柯和成
被 告 柯里奇之繼承人侯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104 年度雄簡字第174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五年四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民國一○五年五月六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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