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4,雄簡,1938,201604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938號
原 告 王茂雄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被 告 陳劍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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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文治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日上午九時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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