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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952號
原 告 鄭百東
被 告 葦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龔韋竹
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俊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五月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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