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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225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光曦
訴訟代理人 張振斌
許明進
被 告 陳新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四月七日下午四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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