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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26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文貴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惠珍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9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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