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4,雄簡,633,201508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633號
原 告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藍心雅
李楚葳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被 告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七月十六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八月七日下午五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本件候核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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