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4,雄補,1201,2015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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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201號
原 告 洪慧琛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靜于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2,100 元。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經原告擴張訴之聲明後,其訴訟標的金額為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原告僅繳納2,100 元,尚應補徵4,9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之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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