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4,雄補,1308,201508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30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王志槐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626 元,應繳裁判費2,4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93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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