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4,雄補,1341,201508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341號
原 告 林惠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長壽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6,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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