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5,雄司小調,967,2016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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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司小調字第967號
聲 請 人 潘秋紅
相 對 人 阮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合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灣省雲林縣,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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