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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司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李文惠
相 對 人 海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保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2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中附件,應更正為「附件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之「附件」為誤附,致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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