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5,雄司聲,55,201610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司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李文惠
相 對 人 海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保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2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中附件,應更正為「附件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之「附件」為誤附,致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