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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司補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蔡淑卿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惠勝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430,026 元,聲請人因分割所受利益為5,620,017 元(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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