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5,雄小,1109,201611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雄小字第1109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何建慶
被 告 吳清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零貳拾貳元自民國一0五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五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貳拾肆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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