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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小字第16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龍興宮
法定代理人 林金石
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元昌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5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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