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5,雄小,1729,201610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外交部
法定代理人 李大維
訴訟代理人 王湘
黃仁良
曾微馨
姜智婷
被 告 柯清元
上列當事人間105 年度雄小字第172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 年10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5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世璋
書 記 官 陳威志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港幣壹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威志
法 官 朱世璋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350元
合計 1,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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