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5,雄簡,1031,20170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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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10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清雄
柯幸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學木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5,4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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