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5,雄簡,1225,201705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12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庭瑜
謝旻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5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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