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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443號
原 告 阮宏民即玉民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鄧香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玖馨營造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316,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660 元,原告尚應補繳1,76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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