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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244號
原 告 詹肇宇
訴訟代理人 洪幼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非屬前項所列之訴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計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24,33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暫免徵收給付民國105 年5 月工資4,400 元、特別休假工資22,550元、加班費156,515 元及預告工資33,000元部分裁判費2,320 元之二分之一,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370 元(計算式:3,530 元-1,160元=2,370 元)。
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 年度雄救字第78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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