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5,雄補,1728,2016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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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728號
原 告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訴訟代理人 陳慧琇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湘琦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836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2,4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原告指定陳慧琇為訴訟代理人並未檢附委任狀,請一併於上開期限內提出委任狀,並載明有無特別代理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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