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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979號
原 告 林淑媚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12,000 元【計算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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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品項 │ 價 格 │
│ │ │(新臺幣)│
├──┼───────┼─────┤
│1 │木製桌椅乙組 │26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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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木製屏風乙個 │72,000 │
├──┼───────┼─────┤
│3 │木製瓶兩個 │40,000 │
├──┼───────┼─────┤
│4 │達摩像乙個 │60,000 │
├──┼───────┼─────┤
│5 │原木座兩個 │80,000 │
├──┴───────┼─────┤
│合計 │5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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