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5,雄再小,3,201610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再小字第3號
再審原告 欣巴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𡦓輝
訴訟代理人 趙聖哲
再審被告 李文廣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

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在卷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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