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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勞簡字第34號
原 告 王敏治
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律師
被 告 百州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華
訴訟代理人 吳晉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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