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司簡調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張靜如
法定代理人 陳美玲
相 對 人 張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但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案為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關於其他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7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因相對人侵害聲請人之繼承權,故起訴請求回復繼承權之事件,惟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之住所地為高雄市前鎮區○○里000鄰○○街○○○巷○弄○ 號,有戶籍謄本1 份在卷可稽。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損害賠償事件之起訴應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