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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司補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呂燕騰
上列聲請人呂燕騰與債務人唐香鶴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唐香鶴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公示送達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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