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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小字第1206號
原 告 林裕祥
被 告 名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銘
訴訟代理人 林涵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五年十一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民國一0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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