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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小字第1289號
原 告 胡榮貴
被 告 蕭宇展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四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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