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5,雄小,1522,201610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雄小字第1522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訴訟代理人 鐘婉仁
被 告 鄭達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二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以聲請金額之百分之五(即新臺幣壹仟零捌拾陸元)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壹拾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國外公示送達登報費1,500元
合計 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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