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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小字第1950號
原 告 林昶睿
被 告 江晨寧
江俊生
黃曉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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