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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小字第28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譚正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天畏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6 年3 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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