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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小字第830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杏洙間清償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7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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