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5,雄簡,2437,2020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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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2437號
原 告 陳秋妏
訴訟代理人 陳炎煌
被 告 楊陳娥
陳松枝
陳久男
陳高治
兼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敏夫
被 告 陳光電
陳清玉
陳正明
陳明訓
林瑞庭
陳加忠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一銘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
被 告 陳稔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郭萬興 住高雄市○○區○○○路0000號
陳順正(即陳豐林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路00號
送達代收人 張銀葉
住高雄市○○區○○路000 號
陳豊昌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陳皇君 住高雄市○○區○○街000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高雪惠 住高雄市○○區○○街000號
被 告 盧陳秀鳳 住高雄市○○區○○街000 巷0 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盧姿燕 住高雄市○○區○○○路0000000號6樓被 告 陳勇全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兼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睿風 住高雄市○○區○○○○路000 號4 樓被 告 陳張清桂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
陳勇安 住高雄市○○區○○○街00○0 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
兼 上 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陳勇彰 住高雄市○○區○○街00巷0號
被 告 謝王綉霞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 ○0號3樓
被 告 林慶陽 住臺北市○○區○○街00號
兼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慶芳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被 告 林慶應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號5樓
林曉峯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謝富美 住高雄市○○區○○街000號11樓
被 告 陳文標(兼陳文芳之繼承人)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0號
居高雄市○鎮區○○街000號
陳豐昇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黃國成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0弄0號
被 告 陳宏仁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0號
訴訟代理人 陳裴金蓮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0號被 告 陳崑山 住臺南市○○區○○○街00巷0號
陳崑福 住高雄市○鎮區○○路000巷00號
洪本源 住高雄市前鎮區鎮東一街406巷12號4樓
之4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洪皇慨 住同上
被 告 陳俊傑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兼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佑任 住高雄市○○區○○路0000巷00號被 告 陳力源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代 理 人 陳淑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0號 4樓
被 告 陳俊鳴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陳紀豪 住高雄市○○區○○街00號9 樓
陳良吉 住高雄市○○區○○路000 巷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4樓之3
陳柏森 住高雄市○○區○○街000號6樓
陳郭金鑾 住高雄市○○區○○街00○0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緒傳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被 告 陳德雄 住高雄市○○區○○○○街00號
陳欽波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
陳耀焜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7樓
陳明宏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弄00號
陳天明 住高雄市○○區○○街000○0號
宋英芳 住高雄市○○區○○街00號5樓
陳琳堂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陳耀門 住同上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榮聰 住同上
被 告 黃建榮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黃弘宇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6樓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顏秋蘭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被 告 陳建郎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弄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000號
李清通 住高雄市○○區○○路00號
陳日泰 住高雄市○○區○○街00號2樓
陳振欽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陳慶豐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陳就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3樓
兼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阿來 住高雄市○○區○○街000巷0號3樓被 告 蔡陳鳳蓮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5樓
兼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明福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號
被 告 陳泰山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
陳泰裕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4

陳貴蘭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 巷0 號
2樓
黃中二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文翎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送達代收人 蕭春美
住同上
被 告 陳順德 住高雄市○○區○○路00號
兼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芳瑞 住同上
被 告 陳士齊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7樓
陳進庭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5樓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天福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
被 告 蔡陳金香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
張陳金花 住高雄市○○區○○○路0000巷00號
劉玫伶 住高雄市○○區○○路00號5樓
陳啓村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陳啓福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林志明 住臺南市區永康區塩平街158巷25號
陳紹文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陳一貫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陳一哲 住高雄市○○區○○街00號
黃昭榮 住高雄市○○區○○路00號
陳美麗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之3
陳王寶琴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5樓
陳宥儒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
陳芯瑩 住同上
兼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寀惠 住同上
被 告 陳信智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20樓
陳秀芬 住高雄市○○區○○街00號13樓
居高雄市○鎮區○○街000號
陳秀玲 住屏東縣○○市○○街00○0 號
陳秀君 住新竹縣○○鄉○○街00巷00號3樓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5樓
陳秀香 住雲林縣崙背鄉塩園8之2號
陳志宏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弄00

陳沂朋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陳朝明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陳勝雄 住高雄市○○區○○巷000弄00號
陳源興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黃美月 住高雄市○○區○○里○○路000 號
陳俊卿 住高雄市○○區○○○路0000號4 樓之
1
陳許金針(即陳登財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黃陳惠枝(即陳登財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林陳惠蘭(即陳登財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鎮區○○○街0號
陳惠貞(即陳登財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街000號16樓之5
陳惠玲(即陳登財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3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九頁、第十二頁關於「宋英方」之記載應更正為「宋英芳」。

附表四、五、六、七關於「陳秋姣」之記載應更正為「陳秋妏」。

附表四關於「陳貴簡」之記載應更正為「陳貴蘭」。

附表四、六關於「楊陳蛾」之記載應更正為「楊陳娥」。

附表六關於「陳耀棍」之記載應更正為「陳耀焜」;

「林慶1 %」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慶陽」;

「林曉茶」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曉峯」。

附表七關於「陳耀棍」之記載應更正為「陳耀焜」;

「林慶方」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慶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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