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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24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蘇子亨
複訴訟代理 李宜樵
林正皓
被 告 黃世澤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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