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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253號
原 告 林秀枝
被 告 林楨花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雄簡字第253號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民國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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