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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2588號
上 訴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謙
視同上訴人 陳永定即陳永定建築師事務所
被 上訴人 游修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民事簡易事件之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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