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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259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被 告 嚴巳梁即嚴士雅
嚴弘雄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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