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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26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涂惠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婉莉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61,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8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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