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5,雄簡,442,20160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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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442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張庭魁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洪暐倫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3 月2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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