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5,雄簡,46,2016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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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雄簡字第46號
原 告 陳許春枝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被 告 捷盛砂石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蘇俊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萬貳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捌佰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定有明文。

又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

而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之負責人,同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第8條第2項亦有明定。

由前揭條文可知公司之解散,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採強制、法定清算原則,且於清算程序終結時公司法人格始歸於消滅。

經查,被告捷盛砂石有限公司於民國104 年8 月10日經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0000000000號函為解散登記,並於104 年7 月25日由全體股東選任被告蘇俊偉為清算人等情,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公司設立登記表、本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查詢表、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各1 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 、11至12、15、30至32頁),是本件應由被告蘇俊偉為被告捷盛砂石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原告執有由被告捷盛砂石有限公司所簽發、經被告蘇俊偉背書如附表所示支票2 紙(下稱系爭支票),於104 年10月2 日為付款提示,經銀行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為由而遭退票,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

被告捷盛砂石有限公司既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而被告蘇俊偉為系爭支票之背書人,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票款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200,00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其等前就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則以:原告無權向被告請求給付該款項,被告無義務為給付亦拒絕給付等語,資為抗辯。

五、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背書人應照匯票文義擔保承兌及付款。

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上開規定於支票準用之,票據法第29條第1項、第39條、第96條第1項、第144條亦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執有由被告捷盛砂石有限公司簽發且由被告蘇俊偉為背書人之系爭支票,屆期提示未獲兌付乙情,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退票理由單為證(見本院卷第5 至6 頁),堪信為真實。

被告雖於督促程序固以書狀對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惟被告並未就其抗辯舉證以實其說,亦未到場或提出答辯書狀爭執,其空言所辯,自無足採。

是被告捷盛砂石有限公司及被告蘇俊偉既分別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背書人,自應對執票人即原告負連帶給付票款之責。

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8,200,00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4 年11月6 日起(見本院卷第20頁送達證書)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82,180元
合計 82,180元
附表:
┌─┬─────┬─────────┬───┬──────┬───────┬───────┐
│編│ 票據號碼 │      發票人      │背書人│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提示日/ 退票日│
│號│          │                  │      │(新臺幣)  │              │              │
├─┼─────┼─────────┼───┼──────┼───────┼───────┤
│1 │KD0000000 │捷盛砂石有限公司  │蘇俊偉│4,200,000 元│103 年12月20日│104 年10月2日 │
│  │          │法定代理人  蘇俊偉│      │            │              │              │
├─┼─────┼─────────┼───┼──────┼───────┼───────┤
│2 │KD0000000 │捷盛砂石有限公司  │蘇俊偉│4,000,000元 │103 年12月20日│104 年10月2日 │
│  │          │法定代理人  蘇俊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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