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733號
原 告 黃柏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南坷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05 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4號)。
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0,490 元,其中除醫療費用、工作損失、看護費用及精神慰撫金部分,為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行為所生損害而得請求之賠償,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依法免徵裁判費外,其餘請求機車修理費用23,660元部分,則非屬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