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5,雄簡聲,117,2016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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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聲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林慶雄
相 對 人 張博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固以其已對相對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業經本院以105 年雄簡字第2434號受理在案為由,聲請於該事件判決確定前,暫予停止強制執行程序。

惟查,本院尚未繫屬兩造間之強制執行程序,且相對人亦尚未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乙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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