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5,雄聲,14,201604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王美音
相 對 人 谷佩修
上列當事人間105 年度雄聲字第12號號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五年度雄小字第三一七號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一○五年三月二十九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與聲請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係本件105 年度雄小字第317 號返還借款事件之被告,其具狀敘明理由聲請交付前開事件於105 年3 月29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並願付費等語,於法並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

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前開辦法第8條第3項亦有明文,併此敘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