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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 年度雄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劉得慧
相 對 人 陳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五年度雄簡字第二0三一號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一0五年十一月八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取得第一項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明瞭釐清案情,有調閱本院105 年度雄簡字第203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5 年11月8 日言詞辯論期日開庭錄音之必要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為前揭訴訟事件當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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