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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34號
原 告 劉惠馨
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秦怡蕙即高雄市私立童年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非屬前項所列之訴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計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39,65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惟其中原告請求給付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及約定獎金共計4,966 元部分,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1,000 元之2 分之1 即500 元,是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940 元(計算式:1,440 元-500 元=94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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