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5,雄補,1362,2016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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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362號
原 告 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景登即黃百宏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42,0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79,70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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