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5,雄補,1474,2016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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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474號
原 告 高雄市立民生醫院
法定代理人 賴俊煌
原告因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陳振福、陳振興發支付命令,惟陳振福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24 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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